衡阳师范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01-02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要求研究生导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三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

第四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五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具有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充足,取得一定影响的科研成果。满足《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基本条件以及业务要求。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六条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认真讲授和指导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秉承先进教学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协助各相关学院安排并落实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及时与校外指导教师沟通,保证实践质量。

第九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条 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按照各级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严格审核,把好论文质量关。严格审查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论文、拟申请的专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学术水平和实践意义,引导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机制

第十三条 成立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研究生立德树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办公室,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处长任副主任,各硕士点专业或方向负责人为成员,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

研究生立德树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协调、督促等工作。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办公室为具体执行机构。

各相关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负责,院长、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领导、督促、落实本学院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明确行为规范。研究生导师不得触犯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不得出现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等,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其他根据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完善考核机制。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纳入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层次。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予以表彰;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建设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活动,并予以公开表彰奖励。采取多种形式对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充分发挥示范、感召、带动作用,引导研究生导师重视研究生成长、潜心研究生培养。

第十七条 被评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先进个人,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被评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先进集体的相关学院,在下一年度可适当增加招生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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