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8-11-27 点击数: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根据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条 遴选和聘任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突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更要注重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包括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当侧重于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水平,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应当侧重于应用研究能力。

第四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行“双导师”制。其中校内导师(以下简称“学业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基础和理论指导;行业企业导师(以下简称“职业导师”),主要负责职业发展规划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五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术学位点,或一个专业学位点,或一个学术学位点和一个专业学位点指导硕士研究生。校外行业企事业职业导师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指导研究生。

第二章 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二级教授年龄不超过62岁),身体健康,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硕士生。

第八条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7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可以为全日制本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职称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一)主持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或者横向课题,且进校经费人文社科不低于3万元、理工科不低于10万元。

(二)近五年发表论文须达到硕士生导师遴选当年学校申报教研型副教授的基本条件。

论文以外的其他教学科研成果,按照《衡阳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条件与量化细则(试行)》中的成果互认办法,可认定为论文成果。

第十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基本条件:

(一)同第九条第一款。

(二)近五年以排名第一的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 篇及以上,其中SSCI、A&HCI、CSSCI、SCI、EI 源刊或校定A 类及以上期刊论文1 篇;

论文以外的其他教学科研成果,按照《衡阳师范学院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审条件与量化细则(试行)》中的成果互认办法,可认定为论文成果。

(三)掌握本专业学位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和实践技术的能力,有一定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有独立指导硕士生进行实践活动和论文写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硕士生职业导师(校外人员),首次遴选条件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或行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并有较充足的时间。

(二)具有接受安排研究生开展实习实训,以及指导研究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培养研究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职业导师的聘任和考核由各硕士学位点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类别)的负责人、方向带头人,可直接聘为硕士生导师。

第十三条 凡因学校学位点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导师聘任问题,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可聘为硕士生导师。

第三章 首次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由个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各学位点推荐,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自愿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表格所填内容的支撑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初审同意,报学位点负责人。

(二)学位点推荐。各学位点负责人负责组织7—9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根据不低于学校规定的遴选条件和本单位学科学位点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对申请人的师德风貌、学术水平、申报材料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

(三)学校审定。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位点上报的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四)公示。将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候选人名单及其简况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聘任。经公示无异议的新遴选硕士生导师候选人,由学校统一聘任。首次聘期为三年。

第四章 考核与续聘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硕士生导师(不包括校外行业企业职业导师)进行聘期考核:

(一)考核基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完成了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学术型硕士导师,至少新增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自筹),或本人指导学生发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板)或SCI/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学术研究论文1篇。工程硕士导师,至少新增主持1项不低于5万元经费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构委托项目(横向项目),或本人指导学生发表SCI/SSCI来源期刊及以上专业方向论文1篇。教育硕士导师,至少新增主持1项省级及以上中学基础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的教研项目或教育实践项目,或本人指导学生发表教育类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板)或SCI/SSCI及以上专业方向论文1篇。

2.所指导的硕士生达到了毕业合格要求。

(二)考核等级条件。考核等级设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以第一作者(包括通信作者)发表SCI一区论文或校定A类期刊论文,或以第一申请人(或首席专家)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奖励,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省级以上研究生科研资助项目或科研奖励,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学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一等奖,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得省级以上(含校级)优秀研究生称号,或所指导的硕士生获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奖,可评为优秀等级。

2.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完成了硕士生导师考核基本条件的,可评为合格等级。

3.硕士生导师在聘期内没有到达硕士生导师考核基本条件的,或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3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者,或所指导的硕士生在学位论文抽检时为不合格,可评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六条 对校外行业企业职业导师的聘期考核由各学位点负责,考核等级设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为一个聘期。

(一)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三年内不能聘任,三年后经个人申请,学校按硕士生导师首次遴选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达到要求的可以继续聘任。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等级的可续聘一期。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可续聘两期。

(四)连续两个聘期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或连续三个聘期的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级的,可以永久聘任。但在续聘期内需有在研项目经费,人文社科不少于2万元或理工科不少于5万元,如果达不到经费要求,则不能新招硕士生。

第十八条 续聘程序同首次遴选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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