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制度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12 点击数:

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学科字[2017]2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衡阳师范学院创新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171122

衡阳师范学院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平台,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重要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平台涵盖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国家级创新平台指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省级创新平台指经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省社科规划办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以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平台。

第四条 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为重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与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提升学校创新能力。

第五条 创新平台的建设应与重点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创新平台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归口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创新平台是挂靠相关学院、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除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创新平台应依托二级学院(中心)运行,配合和促进相关二级单位的教学、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作为创新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的要求,全面负责协调解决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校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定全校创新平台的整体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2. 将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开放课题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提供相关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等;

3.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考核、验收与评估等工作;提出创新平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建议名单,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由学校领导或校外专家兼任主任的创新平台,从工作需要出发,可聘任一名常务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学科办审核,报学校批准并发文聘任;

4. 对创新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

5. 支持创新平台开展业务活动等。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协调解决学校创新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员聘用、资金配套与管理、基础设施条件与后勤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重大问题,并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选拔推荐、对外交流合作、重大研究任务等方面给予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九条 创新平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1. 将创新平台建设纳入学院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并重点扶持;

2. 加强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指派固定人员负责承担平台的开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支持平台开展各类科技活动,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

3. 督促平台做好检查、考核、验收、评估、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4. 对创新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存档;

5. 支持平台应单独设立设备清单,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十条 创新平台实行主任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 编制创新平台的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2. 负责组织落实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包括创新平台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实验条件建设等;

3. 编写创新平台的年度工作报告、验收申请、自评报告等;

4. 制定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

5. 负责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开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支出;

6. 负责创新平台的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按规定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创新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审议和指导创新平台的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方向等;

2. 负责审议和决定创新平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等;

3. 负责审定创新平台的开放基金课题,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成果内部评审等;

4.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作好完整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创新平台变更负责人需挂靠单位提出申请,报学科办和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创新平台的运行与管理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创新平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创新平台主任由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聘任条件是:

1. 本领域内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年在创新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五条 创新平台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建设目标充分开放运行,广泛开展协同创新和学术交流;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鼓励校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创新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创新平台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课题,面向社会公布开放课题指南,校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支持。校外研究人员主持的开放课题应占当年开放课题立项总数的30%左右。开放课题的管理参照《衡阳师范学院创新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第十七条 创新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创新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创新平台名称,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衡阳师范学院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及项目立项号。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重视各类资源库的建设。

第十八条 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进行建设情况总结,接受终期验收。在验收通过后的正式运行期,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创新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校内外开放运行,尤其应向校内广大科技人员优先开放;鼓励创新平台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的传播。

第二十条 创新平台均应建立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档案,加强实验资产的管理与利用,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第二十一条 创新平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创新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创新平台网站,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 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

2. 学校按相关规定的配套经费、运行经费、开放课题费;

3. 创新平台应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积极申请国家、省部各类项目,承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吸收政府和社会资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及依据学校财力,对建设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提供配套的建设资金,以保证必要的支撑条件,确保创新平台的正常建设和运行。对国家级创新平台按照中央财政资助建设金额实行1:1.5配套;对省级创新平台按照与上级部门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建设经费。

建设期内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如无资金资助,为落实建设的支撑条件,资助标准为国家级创新平台按20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省级创新平台按10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

创新平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条件的改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及平台的运行等。

省级社科普及基地按1万元/年进行配套资助,主要用于社科普及宣传活动,社科普及基地应每年参加省社会科学普及主题活动周的活动安排,最后凭科普活动报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建成并验收通过的创新平台将实行年度一检查、三年一考核,检查考核合格者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国家级20万元/年、省级10万元/年,确保平台的运行及业务活动开支。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开放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建设期内的开放基金在配套经费中列支,验收通过后的开放基金由学校按年度拨付,具体为国家级科研平台10万元/年,省级科研平台5万元/创新平台开放课题经费单独立账,由课题负责人负责,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租用费、测试费等。开放基金的管理办法参照《衡阳师范学院创新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六条 创新平台经费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主管部门和学院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所有费用开支的审批和报销必须按学校的财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或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所有平台需经学校审核和认定。未尽内容及争议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院学科字20133号)、原《衡阳师范学院关于省级平台建设经费的暂行规定》(院学科字〔20132号)和原《衡阳师范学院省级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院学科字〔20133号)同时废止。

衡阳师范学院创新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平台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次,即:经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经省科技厅、教育厅、发改委、省社科规划办等省级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源共享平台、应用基础研究基地以及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省级平台。

第二条 本着创新平台“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创新平台的作用,吸引优秀人才到我校创新平台开展研究工作,学校支持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设立开放基金。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经费来源包括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和平台自筹经费。

第四条 为规范创新平台开放基金的管理,有效促进创新平台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五条 由各创新平台根据相应学科领域的特点编制出符合国家、地方科技发展战略目标,满足平台建设需求,具有明显研究优势和自身特色的《***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规定资助的具体范围和重点方向。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资助对象

第六条 凡我校在职教师,具有副高级技术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均可以直接申请资助,其他人员需由两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推荐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学校和平台聘请的兼职教授、平台访问学者以及与本平台人员正在进行科研合作的校外科技工作者、企业研发人员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第八条 与平台人员联合指导博士生、硕士生的校外导师可以直接申请资助。

第九条 其他校外科技工作者需由所在单位推荐方可提出申请。

第四章 开放基金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开放基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以项目的形式申请并使用。

第十一条 各创新平台需于当年年初发布本平台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申请者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报送到各创新平台联系人处。

第十三条 各创新平台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立项项目进行审核、公示,并制定立项文件划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所有立项项目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且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技术路线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六条 校外人员立项项目数原则上不低于各创新平台当年立项项目总数的30%,否则该创新平台当年所有立项项目均不予以立项和资助。

第四章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期结题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变更报告,报平台负责人审批,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同一项目申请延期不得超过2次。

第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平台负责人可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单位及平台签署意见,并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1231日前将研究进展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平台负责人,内容包括:

1.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2.成果和论文、论著的书面材料及下一年度研究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平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检查交流基金项目研究工作进展和平台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研究工作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需向平台负责人递交结题报告书和相关成果。平台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验收评估,并给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价。对于优秀者,在下一轮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对于不合格者,收回剩余经费,且今后不再予以资助。

第二十三条 平台需将基金项目结题材料和验收评估结果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下发结题文件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平台需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开放基金项目档案,将项目申请书、研究进展报告、结题报告书等材料及时归档。

第六章 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根据确定的资助额度,学科建设办公室划拨经费,发放项目经费本。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由项目负责人、平台负责人和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与管理遵照《衡阳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科字[2014]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平台研究决定,平台负责人批准,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可立即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1.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 无正当理由未按预定计划进行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力继续完成任务;

3. 未按要求上报课题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 未能按研究期限结题且未履行延期手续;

5. 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开放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开放基金项目至少应以本平台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SSCIA&HCICSSCISCIEI收录期刊(不包括扩展版)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获得专利1项,同时注明“衡阳师范学院xxx重点实验室(或研究基地等)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结题时不计入成果。

第二十九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本平台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双方共同办理,衡阳师范学院必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有知识产权归衡阳师范学院所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师范学院省级平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院学科字20144)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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